熊丙奇分析,這一規定,是為了減少預付款經營模式帶來的退費糾紛,也迫使培訓機構提高培訓質量吸引學員續費。
在違約責任上,甲方(提供培訓方)未達到合同約定的場所、教師等培訓條件的,或甲方未經乙方(接受培訓方監護人)同意,擅自變更培訓方式或培訓教師的,乙方有權要求解除合同,要求甲方退還剩余培訓費并支付剩余培訓費一定比例的違約金。
另外,因戰爭、自然災害、傳染性疾病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,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,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,雙方按照實際消耗課時結算(或協商結算)培訓費用。